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2020-10-09 14:26 组织人事处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六章第五十九条规定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三人。教职工认为学院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服学院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自决定受理之内起三十日内做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的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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