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在学生教育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评定条件、比例及奖励标准如下:
参评学校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学校在籍的二、三年级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2.所评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者(补考成绩不计);
3.通过当年大学生身体素质测试者;(因病或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除外)
4.其他各方面综合表现良好。
①一等奖 评定必要条件:本年度学年平均成绩为班级排名前10%;综合表现良好;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2%,奖励金额为4000元/人。
②二等奖 评定必要条件:本年度学年平均成绩为班级排名前20%;综合表现良好;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4%,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
③三等奖 评定必要条件:本年度学年平均成绩为班级排名前40%;综合表现良好;获奖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二、单项奖
(一)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积极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评定条件为:任期一年以上,所评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者(补考成绩不计),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40%的学生干部,通过当年大学生身体素质测试者。评定比例为班级学生总数2%,奖励金额为300元/人。获奖学生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注:校学生会、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可各评定一定名额优秀学生干部,但须征得所在二级学院同意,获奖学生不占各二级学院评定指标。
(二)专业技能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市级及以上各类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其奖励标准见下表:
获奖类别 |
个人(元/项) |
团体(元/项) |
备 注 |
全国 美展 |
金 |
40000 |
5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每五年举办一次。 |
银 |
20000 |
25000 |
铜 |
12000 |
15000 |
优秀 |
5000 |
6000 |
入围 |
2500 |
3000 |
A类 |
一等奖 |
5000 |
6000 |
文化部、教育部组织的各类评奖、赛事、展览 I类协会组织的各类评奖、赛事、展览。 |
二等奖 |
4000 |
5000 |
三等奖 |
2500 |
3500 |
优秀、优胜 |
1500 |
2000 |
入围、入选 |
1000 |
1500 |
B类 |
一等奖 |
2000 |
3000 |
文化厅、教育厅组织的各类评奖、赛事、展览 II类协会组织的各类评奖、赛事、展览 |
二等奖 |
1500 |
2000 |
三等奖 |
1000 |
1500 |
优秀、优胜 |
600 |
1000 |
入围、入选 |
400 |
600 |
C类 |
一等奖 |
800 |
1000 |
其他各级各类赛事(评奖、展览)中获奖 |
二等奖 |
500 |
800 |
三等奖 |
300 |
500 |
注:
1.学校对在各专业国际、国内公认的高级别赛事、顶级比赛中的获奖予以重奖,奖励标准根据申报情况议定。
2.I类协会是指中国文联下辖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等;II类协会是指中国美术家协会各艺委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中国雕塑协会、中国动画协会、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江苏省美术家协会、江苏省摄影家协会、江苏书法家协会等。
3.团队形式参加各类专业竞赛获奖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再参评专业创新优秀个人奖学金,其奖金由团队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
(三)科技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市级及以上各类科学技能竞赛、创业大赛、文体类等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具体评定条件和奖励金额为:
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团体和个人,其奖励标准见下表:
获奖类别 |
团体(元/项) |
个人(元/项) |
A |
B |
A |
B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000 |
3000 |
2000 |
1500 |
二等奖 |
3000 |
2000 |
1500 |
1200 |
三等奖 |
2000 |
1000 |
1000 |
800 |
优秀、优胜 |
1000 |
800 |
300 |
250 |
入围、入选 |
800 |
500 |
200 |
150 |
省级 |
一等奖 |
3000 |
1500 |
800 |
600 |
二等奖 |
2000 |
1000 |
500 |
400 |
三等奖 |
1000 |
600 |
300 |
200 |
市级 |
一等奖 |
500 |
300 |
200 |
100 |
二等奖 |
300 |
200 |
150 |
80 |
三等奖 |
200 |
100 |
100 |
50 |
注:
1.“A类”是指国家各部委、厅举办的展事、赛事或直属国家各部委、厅的专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展事、赛事,如宣传部、文化部(厅)、教育部(厅)、建设部主办的展事、赛事。
2.“B类”是指国家或省专业协会、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主办的展事、赛事,申请时按原获奖档次降一级奖励。
3.团队形式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再参评科技文体活动优秀个人奖学金。
4.科技文体活动优秀团队奖学金,由团队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
(四)研究与设计专利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专业创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具体评定条件和奖励金额为:
1.作品或所写专业论文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并注明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院名者,奖励3000元。
2.所写专业论文或作品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并注明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院名者,奖励1000元。
3.专利权人获得发明类专利者,奖励2000元;获得实用新型类专利者,奖励800元;获得软件著作权类专利者,奖励300元;获得外观设计类专利者,奖励150元。(并注明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院名者。)
注:
1.以上论文或专利如有多名学生均为我校学生参与,奖金发给第一作者或第一专利权人,由其自行分配,如我校学生为第二作者或其他参照科研处分配原则。
2.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核心论文期刊目录》为标准。
3.期刊认定以文章见刊的期刊级别来确定等级。
4.申报人需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收藏证书。
5.发明(或设计)获准授权,且学校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成果。
(五)优秀团员
具体要求如下:
1.体质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参评;
2.无不及格课程、无旷课记录、无夜不归宿记录;
3.热爱团组织,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团费;
4.各门课程学年平均分在80分(含)以上;
5.积极参加素质拓展学分课程,学年度PU学时排名班级前列;
6.年度宿舍卫生状况良好,无进入最差宿舍名单记录;
7.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志愿服务活动者优先考虑。
(六)优秀学生团干部
优秀团干部,具体要求如下:
1.符合优秀团员的全部标准;
2.在团内担任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职务半年以上;
3.已获得院级优秀班干、三好学生原则上不可兼报。
(七)优秀毕业生
具体要求如下:
1.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方向坚定。
2.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举止,遵纪守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国家级、省级、院级各类奖学金获得者优先。
4.积极参展、参赛,在各类展览和赛事中获奖者优先。
5.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热情为同学服务。
6.其他各方面表现较优秀。
7.优秀毕业生由各二级学院在应届毕业生中推选,比例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的5%。
三、各项奖励评定办法及程序
(一)评定方法
1.学生综合测评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用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统一测评的方法。每年10月中旬,由每班7—11名学生和辅导员共同组成综合测评小组。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分,从高分到低分列出该年级各专业学生的名次,按照奖励规定评比资格、评奖比例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学工处负责审核,校部审批。
2.获奖学生的资格应以德为先,综合评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第的计算方法为:各门功课成绩的平均分占80%,班级综合表现占20%,该项成绩由二级学院和所在班的专兼职辅导员进行考核。
3.班级综合表现(占20%)的具体参照标准为:是否担任校、院、班级学生干部(1-4分);班级政治学习和班、团组织活动是否积极(1-4分);社会实践活动表现是否突出(1-4分);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是否突出,有无为学院、班级获取荣誉(1-4分);个人修养良好,宿舍是否文明宿舍(1-4分)。
(二)评定程序
1.9月下旬到10月中旬,各二级学院教务秘书公布上一学年每位学生各科成绩和平均成绩,凡对公布的成绩有疑问,均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诉,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2.10月中旬到下旬,各二级学院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公布初步确定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听取任课老师和学生的意见,对公布名单有异议者,在名单公布后的三天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投诉,由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3.11月上旬,各二级学院完成整个评奖工作,并申报各种材料。
4.11月中旬,学工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学校公布正式获奖名单,颁发各类奖学金和证书。
5.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在毕业前由各二级学院具体执行并报学工处备案。
四、附则
1.获奖学生如有违反《学生手册》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时,即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学金。
2.评审过程中,学生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或学工处提出异议,由二级学院或学工处负责重新审核,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3.优秀团干和优秀团员不可兼得。
4.学生每学年综合测评结果和奖惩情况以该学年为基准,具体结果进入本人档案。
5.各二级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6.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原《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