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学校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9-10-18 10:56 学工处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学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19〕4 号),结合本校情况,现将2019年校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及标准

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资助档次可分为200元、300元、400元三个档次发放。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校助学金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和不文明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与公益活动。

(二)申请校助学金学生,在符合申请基本条件基础上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必修课原则上无重修现象。

2.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文化艺术、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就创业、心理健康等活动。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三、评审程序及相关规定

1.学校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分配名额(附件1),各学院按评审条件进行评定。

2.申请校助学金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录入省资助管理系统。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

四、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1.报送时间:纸质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和汇总表)11月10日前上报学生工作处。

2.各学院要线上线下广泛宣传,校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审工作。

3.学生工作处将组织专家,对校助学金进行终评,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指标。请各学院对学生申报条件和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取消其资格,不再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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