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2024-11-18 11:14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严肃校纪,保障学生拥有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校加强对学生日常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纪,除需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责任外,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类型与运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类型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学生违法违纪,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本规定相关条款,分别衡量,合并就重处分。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应当加重或加档累计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不按照正当途径申诉或放弃申诉,却又无理纠缠者;

2.在校期间受处分后又犯错误需要处分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档累计处分;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因成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5.侮辱、殴打教师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6.毕业班学生在离校过程中,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者;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以从重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情节轻微或违纪未遂的;

2.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3.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的;

4.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第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外,给予违法违纪学生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行文之日起计算为6-12个月,到期按照第十二点条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资助其他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由所在学院院负责考察,处分到期前,本人应当提交解除处分申请,学校根据学生表现情况,按如下规定予以解除或处理:

1.处分期限内,确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且处分期限达到6个月,可以由本人申请,提供证明,经院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处批准,提前解除处分;

2.处分期限内,未有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由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后学院给与解除处分并报学校学生处备案,按期解除处分;

3.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按本规定第八条第2款和第三章相关规定处理,并延长处分期限;

4.受处分学生毕业时仍在处分期限内未解除处分的,暂缓办理毕业手续;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考察提出处理意见后学院给与解除处分并报学校学生处备案,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1.在表彰、奖励评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获得表彰、奖励等相关资格;

2.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

3.开除学籍的,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发给学习证明,在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学生因违法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罚者: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被处以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照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教学需要安排出国或出境,违反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视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和影响,参照第十五条处理。

第二节 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开、传播或盗窃国家秘密,泄露处理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组织、策划、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投递、散发传单,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影响、破坏安定团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组织、成立、加入、利用非法社会团体、组织、邪教等,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以及利用迷信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传播、复制、制作、组织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赌博和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对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以外,给予以下处理:

1.凡参与赌博,但尚未构成犯罪者,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①为首聚众赌博者;②屡教不改者;③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④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者;⑤初次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3.凡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移送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者,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第二十七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传播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传播他人隐私,情节严重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各种形式威胁、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恶意骚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猥亵等流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私自开拆、冒领、隐匿、毁弃等非法处理他人信件或其他邮件的(含快递),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侵犯公私财产行为

第三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包括冒领、虚报者),除责令其退赃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不足8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800—20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偷窃、诈骗、冒领者,参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3.作伪证、窝赃或参与销赃者,参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降低一级处分

4.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参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上限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5.偷窃试卷(含未遂)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案值不足600元(含)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超过6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按第三十九条第4款处理。

第五节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于旷课的学生,视其不同情况作以下处分: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10课时内,进行通报批评,累计10课时以上给予以下处分决定:

1

10-19课时

警告处分

2

20-29课时

严重警告处分

3

30-49课时

记过处分

4

50-59课时

留校察看处分

5

60课时以上

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未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三天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超过三天不满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二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周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扰乱考试秩序,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下述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试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

2.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的;

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补考: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接物品的;

8.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9.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0.组织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或答案或相应设备参与团伙作弊的;

11.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故意扰乱考试管理秩序,妨碍考试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终止其继续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补考: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权益的;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业报告书等学业考核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买卖或代写学术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剽窃、抄袭、侵吞他人研究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7.其他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在校内外学术科技、技术技能、文体艺术等竞赛活动或实践创新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教室、实训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选课过程中恶意攻击学校选课程序,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节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除承担受害人必要的费用(医疗费等)外,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调解”等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激化矛盾,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指使校内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指使校内外人员以劝架为名,威胁、恐吓对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故意为打架斗殴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8.斗殴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1.擅自留人住宿者,给予口头警告,屡犯者加重处分;

2.违规占用床位妨碍他人入住或私自调换宿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宿舍区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住校学生未经允许不回宿舍住宿者,给予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屡犯者加重处分,详见《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5.宿舍卫生不合格达到3次者,给予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在校园内饲养或容留各类动物(宠物),3次者,给予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1.不听劝阻,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弓弩、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或违反实验实训、资料室等安全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规将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品等带离实验实训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公共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学生宿舍、教室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禁止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酒精炉、热得快等电器加热或升温器具,禁止燃放鞭炮、放飞孔明灯,禁止私接、乱拉、移动、破坏电源线路或通讯线路等,3次者,给予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公共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擅自挪用、故意毁坏用电设施和消防、监控、门禁等安全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公共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交通法规在校园道路上进行自行车特技或溜冰、滑板和轮滑等运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学校严禁学生攀爬翻越阳台、围墙(栏)、门窗或其他建筑物,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按以下规定处分:

1.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冒)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和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信息,或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操作等,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正常运行,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制作、携带、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非法侵入、登录、威胁、攻击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依据所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或从校园网复制、下载他人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获取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1.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摔砸物品、高声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不听劝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建筑物、公用设备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等行为,不听劝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凡在校园河道内游泳、嬉水、垂钓,除没收垂钓用具外,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4.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捏造、散步谣言和虚假信息,造谣惑众,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未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校提供的电话、电子邮件或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在校园内开展不良网络借贷业务或活动,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诱、误导学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节 扰乱学校其他管理秩序行为

第五十条 组织、策划、煽动罢课、罢餐,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给予积极参与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将学生证或校园卡等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非法取得、转让、转借公文、印章、签名、个人档案成绩单、推荐表(信)、证明、证书、证件等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申请表彰、奖励、资助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经济状况,影响教育公平,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或在专业实践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男女交往过程中行为不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或参与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拒绝、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或有关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拒不接受教育和管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按照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其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五十九条 违法违纪学生处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当事人陈述;⑤视听资料;⑥鉴定结论;⑦现场笔录、勘验笔录;⑧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以上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均可以作为违纪学生处分证据。

第六十条 违法违纪行为调查:

1.违法违纪事件的调查,涉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由教务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处参与;涉其他秩序的,由保卫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参与;

2.违法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在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搜集相关证据、形成询问笔录,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认识的基础上,形成报告。对当事人或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3.由学院负责违法违纪事件调查的,学院应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规定,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提出处分初步意见并征求学生处意见;

4.必要时,教务处、保卫处相关部门,可直接组织学生违法违纪事件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意见后,将违纪调查材料交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共同研究,提出处分意见;

5.违法违纪事件调查,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并形成初步处分意见;情况复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违法违纪调查结束,形成调查材料后行文处分前,应按照下述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1.对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务工作人员意见;

2.提出拟处分意见后行文作出处分决定前,院或学生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本人,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告知书原则上由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3.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有异议,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由院或学生处听取,应当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

4.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程序进行处分审批。

第六十二条 违法违纪处分审批: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并行文,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若涉及二个以上学院的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院和部门讨论审核后,直接处理;

2.留校察看处分及重大违纪事件,可由学生所在院学生工作会议或学生处组织院相关部门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处行文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涉及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和所在学院讨论审核后,可以直接从速处理;

3.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行文。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学生本人,一份学院备查,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学校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姓名、学号、班级和院等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附加限制、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处分决定行文公布后,学院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由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送达;学生已离校的,以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快递单据应记载文件名称并留存;如学生难以联系,可以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之一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拍照如实记录公告送达过程,并由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处分决定自行文公布之日生效。

第六十五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违纪学生管理

第六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下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家长和班级并记录备案;同时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通过教育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原籍;逾期不办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处分期限内,学院应加强受处分学生教育管理,督促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按期解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院档案应当包括调查材料、处分告知书、陈述申辩材料、处分决定书送达材料等。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的申诉,按《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学生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处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和日期,均含本级在内。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学生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特殊时期、特殊情况的学生违纪行为处分,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留学生等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49日执行,由负责解释。原《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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