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024-11-18 11:19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程序,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二级学院或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信用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和我校正式录取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普通高等教育新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以及学校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院团委、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事务负责人或法律顾问及院学生会主席组成,并吸收教师、学生代表参加。情况复杂的学生申诉,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做出处分决定的院部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7人至9人组成,并设主任1人,由相关分管院领导担任,负责学生申诉的组织工作;设副主任1名,由负责人担任。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必要时,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列席。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职责如下: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组织学生申诉复查;

3.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建议。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逾期不予受理。受理的申诉包括以下方面:

1.对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2.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当面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院)做出的处理决定。除申诉学生为未成年人或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委托他人代为申诉外,学生申诉应由涉及其权益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所在二级学院、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手签);

4.申诉本人签名;

5.学校(院)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第十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满足第九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计算。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三条 情况复杂或特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处理恰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不当或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向全院公布: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班级和二级学院等基本信息;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5.复查结论;

6.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建议的,原处理机构应在30日内重新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并作出复查决定书,同时抄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班级和二级学院等基本信息;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3.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4.维持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5.复查决定;

6.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结论书及时告之申诉人。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签收,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由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送达;申诉人已离校的,以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如申诉人难以联系,可以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之一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达过程,并由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复查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上述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复议时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情况复杂或特殊,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复查会议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及相关调查部门代表应当出席复议会议,可以按照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申诉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第二十五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安排担任,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2.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3.申诉人申诉;

4.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及相关部门代表陈述;

5.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7.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合议意见进行表决,形成结论。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为申诉人的亲属或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形,应当申请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及合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复议会议可以公开举行。

第二十八条 书面审查意见或复议会议合议意见,应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投票必须选择赞同或反对,不得弃权。复查结论及其他会议建议,经主任签字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诉过程中,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述工作日或日,均包括本日在内。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及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49日起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原《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